私隱政策聲明
政策聲明
醫務衞生局轄下的基層醫療健康辦事處委託的屯門地區康健中心營運者承諾並採取合理可行的步驟,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私隱條例》)的規定、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發出的指引、資料單張及其他刊物,以及其他香港法例列明的有關規定,去保障地區康健中心會員資料的私隱、保密及安全。
實務聲明
由於地區康健中心計劃所收集的個人資料帶有敏感性資料,所以資料使用者需要小心處理及妥善保護有關資料 :–
1.收集個人資料
甲、從地區康健中心會員收集的個人資料,只會被用於指定用途,例如處理地區康健中心會員申請或地區康健中心計劃下的健康護理和社會服務之間的協調。
乙、有關人士進行登記時,地區康健中心職員會記錄用以辨識及聯絡有關人士的個人資料(例如姓名、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及聯絡資料)。
2.保存個人資料
甲、個人資料只可用於地區康健中心資料保留政策內列明的用途,而地區康健中心計劃會根據有關資料保留政策,訂定了所收集及備存的各類個人資料的保存期。
乙、不再需要作原有用途的個人資料會被刪除。
3.使用個人資料
地區康健中心營運者或基層醫療健康辦事處會收集及備存地區康健中心會員的個人資料,並用於:–
甲、提升地區康健中心計劃的醫護服務效率、質素、連貫性及整合性;
乙、依照預先訂明的條件進行有關公共衛生或公眾安全的研究和統計;以及
丙、香港法例准許或列明的用途,例如法庭程序、刑事調查等。
4.披露個人資料
除非事先取得有關人士的同意,否則地區康健中心營運者或基層醫療健康辦事處不得向第三者轉移或披露任何收集所得的個人資料,但下述人士或機構則不在此限:–
甲、已取得有關人士的同意,以使用有關的個人資料作醫護用途的醫護服務提供者;
乙、獲基層醫療健康辦事處批准進行有關公共衞生或公眾安全的研究及統計的人士;
丙、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599章)的規定進行疾病控制和監察工作的衞生署、醫院管理局或衞生主任;
丁、根據香港境內適用的法例或法院命令要求(如法律程序、刑事調查和個案轉介調查當局)而需要向其作出披露的人士;以及
戊、任何被委聘就地區康健中心計劃運作的事宜(如技術、保安或數據處理等服務)提供服務或意見的人士、代理、顧問、核數師、承辦商或服務提供者。
5.個人資料的安全
甲、地區康健中心營運者及基層醫療健康辦事處會採取合理可行的步驟,以保障個人資料的安全,防止有關資料在未獲准許的情況下或意外地被查閱、處理、刪除、遺失或使用。
乙、為保障資料當事人和社區的利益,任何涉及影響個人資料的安全和侵犯私隱的違規行為,都必須根據既定的事故通報和處理機制進行調查並採取補救措施。
6.外判安排
任何第三方服務提供者都不能夠查閱地區康健中心計劃所收集的個人資料。除非有關人士在地區康健中心營運者或基層醫療健康辦事處的監督下查閱,或根據與地區康健中心營運者或基層醫療健康辦事處簽訂的合約協議查閱個人資料,而合約協議須清楚訂明對保安及保密的要求及責任,且有關安排必須符合《私隱條例》保障資料第2(3)原則和保障資料第4(2)原則的規定。
7.查閱資料要求及更正資料要求
甲、根據《私隱條例》,任何人士或代表該人士的有關人士,可以要求了解在地區康健中心計劃內其個人資料保存的位置、要求索取載有的個人資料的複本、及更正不正確的個人資料(如有)。
乙、提出查閱及更正資料要求者應使用相關的申請表,以提供必須的資料,作為處理有關要求之用。
丙、地區康健中心營運者會代表基層醫療健康辦事處,按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費用。
丁、在處理查閱或更正資料的要求時,地區康健中心營運者會核實提出要求者的身分,確保有關人士在法律上有權提出查閱及/或更正資料的要求。
戊、地區康健中心營運者必須在收到查閱資料要求或更正資料要求的四十天內處理申請。地區康健中心營運者可根據《私隱條例》內訂明的情況,拒絕依從有關查閱及/或更正資料的要求,而地區康健中心營運者必須在四十天內作出書面通知。
己、地區康健中心營運者或其他註冊醫護服務提供者可就《私隱條例》內的相關指引處理更正地區康健中心會員的個人資料(例如姓名、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出生日期和性別等)的要求。
庚、有關更正地區康健中心會員健康資料的要求,則會轉交在地區康健中心計劃提供服務予資料當事人的醫護服務提供者處理。
辛、如欲提出查閱或更正資料要求,請以電郵 (tmdhc@elchk.org.hk) 或郵寄(新界屯門新墟青山公路133號玫瑰花園商場一樓) 方式遞交相關的申請表予屯門地區康健中心行政經理。
8.查詢
有關本私隱政策聲明的查詢,請聯絡屯門地區康健中心,地址是新界屯門新墟青山公路133號玫瑰花園商場一樓,電郵地址 tmdhc@elchk.org.hk